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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范

一、 房源信息发布者准入机制

  • 乐居二手房作为开放的网络平台,对于在平台中发布房源信息的 经纪公司、经纪人及个人用户设立如下准入机制。

  • 只有符合如下相关要求的房源信息发布者主体,才被允许进入乐 居二手房平台进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相关操作。任一条款无法满足,或 已被列入平台黑名单的主体,在乐居二手房平台中将不再拥有对于房 源信息的发布权限。

(一) 经纪公司资质要求
  • 1. 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该取得营业执照,未取 得执照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2. 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企业备案证明,未 取得备案证明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3. 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经营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,未取得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经营企业,不得进行租赁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4. 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,应提供企业或分支机构 的全称并在平台进行展示,无法提供或提供的全称与营业执照不 符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(二) 经纪人资质要求
  • 1. 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人应供职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的经纪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,无法提供有效供职信息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 息的发布;

  • 2. 独立经纪人等非供职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的经纪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3. 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人,需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,未 取得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4. 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人应该提供姓名、头像、身份证、名片、房 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、从业机构全称等身份验证信息,上述 所有信息通过审核保证真实、一致后,方可进行房源录入,未通 过审核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  a) 审核信息:
    姓名:真实姓名,不得为代称、职务名称、昵称、曾用名等其 他名称
    头像:近期本人拍摄,正面、免冠、彩色证件照;要求头像清 洗、完整,不能含有如锦旗、军装、其他网站 LOGO 等无效 信息
    身份证:证件信息清晰、完整,不得被遮挡 l 名片:真实有效的名片,内容清晰可见
    从业信息卡: 真实有效的“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卡”,内容清晰可见
    从业机构名称:当前从业机构全称
    经纪人提供以上全部信息后,平台专人负责审核
    b) 审核标准:
    经纪人头像、身份证中照片与本人一致
    经纪人姓名、身份证中姓名、名片中姓名,从业信息卡中姓名一致
    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卡可在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”网站( http://www.bjjs.gov.cn/bjjs/fwgl/fdcjj/index.shtml )中查询真实存在,并内容一致
    经纪人提供的从业机构名称、经纪人信息卡中从业机构名称、名片中机构名称(或简称)一致
    以上标准全部符合,方可审核通过
(三) 黑名单禁入机制
  • 1. 已经列入网站黑名单的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,其主体及供职于 该主体下的所有经纪人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2. 已经列入网站黑名单的经纪人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(四) 个人名义发布房源信息要求
  • 1. 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,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 纪活动的自然人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

  • 2. 以个人名义发布的房源信息,同一时间内发布数量不得超过3条, 超过 3 条后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3. 以个人名义发布的房源信息,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房产证进行审 核,信息一致且审核通过的,可进行房源录入,信息不一致或审 核未通过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4. 个人亲属关系以个人名义代为发布房源信息,除需提供房主本人 身份证及房产证外,还需提供房主授权书及二人关系证明进行审 核,不能提供授权书及关系证明的,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或审核未 通过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二、 房源信息准入机制

  • 发布者主体在通过了房源信息发布者准入机制后,只代表其被允 许在乐居二手房平台中进行房源信息发布的界面操作。在进行相关操 作的过程中,所发布的房源信息仍将受到房源信息准入机制的要求和 管理。

  • 只有符合如下相关要求的房源信息,才被允许发布至乐居二手房 平台的各产品页面中进行上线展示,当出现不符合如下任一条款的情 况时,房源信息都将被禁止发布。

(一) 房源信息所归属物业主体的资质准入机制
  • 1. 房源信息所归属的物业主体需要拥有正规产权,小产权、非法宅 基地项目等没有正规产权的物业主体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2. 房源信息所归属的物业主体为住宅类项目的不得涉及商业、办公 信息,在商业、办公类别下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3. 房源信息所归属的物业主体为商业类项目的不得涉及居住信息, 商铺、写字楼等不得以商住进行宣传,在住宅类别下,不得进行 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4. 房源信息所归属的物业主体不得为设施农业项目,不得以大棚房、 农家院、生态农庄、田园庭院等信息进行宣传,不得进行房源信 息的发布;

(二) 房源信息的价格准入机制
  • 1. 平台专人负责,通过与大型经纪公司进行信息合作的方式获取的 楼盘挂牌均价、行业网站公示的楼盘挂牌均价、线下采集的楼盘 挂牌均价等信息渠道,获得的楼盘单价信息进行综合参考,以月 度为周期对单个楼盘的均价信息进行更新及审核。

  • 2. 房源信息发布时所提供的挂牌均价必须为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, 不得以任何超低价的形式进行宣传,所发布房源的价格低于平台 中该房源所属楼盘参考均价的 60%时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(三) 出租房源信息准入机制
  • 1. 居住类出租房屋,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 的卧室或者起居室(厅)为最小出租单位,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。 出租房源信息为居住类出租房屋时,涉及隔断信息的,不得进行 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2. 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、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、过厅、过 道、储藏室、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,不得出租 供人员居住。出租房源信息为居住类出租房屋时,涉及上述情况 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3. 出租房源信息为居住类出租房屋时,出租房屋人均面积低于5平 方米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4. 出租房源信息为居住类出租房屋时,出租房屋每间房间居住人数 超过 2 人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5. 出租房源信息为居住类出租房屋时,出租房屋按照床位进行出租 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(四) 房源信息中所包含的其它信息准入机制
  • 1. 房源信息发布时,严禁进行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,不得使用 “投资”、“升值”、“涨价”、“回报”、“回报率”等用语,涉及到上 述内容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2. 房源信息发布时,信息描述严禁“扣帽子”,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、 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,涉及到上述内容的,不得进行房源 信息的发布;

  • 3. 房源信息发布时,信息描述严禁使用《广告法》中明令禁止的“极 限词”(违禁词):

    • 不得使用“最优”、“最佳”、“最低”等“最”字类用语
    • 不得使用“第一”、“唯一”、“一流”等“一”字类用语
    • 不得使用“首选”、“独家”、“全国”等“首/家/国”字类用语
    • 不得使用“绝版”、“珍稀”、“不可多得”等“稀”字类用语
    • 不得使用本管理规范“附件一”中所列出的其他禁词用语

    涉及到上述内容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4. 房源信息发布时,严禁与户口产生关联,不得使用“户口”、“落 户”等用语,涉及到上述内容的,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  • 5. 房源信息发布时,严禁涉及互联网金融类信息,不得使用“金融”、 “借贷”、“股权”、“P2P”、“理财”等用语,涉及到上述内容的, 不得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;

三、 房源信息审核机制

  • 所有的房源信息发布后,在上线展示前及上线展示过程中, 都将受到一次或多次的信息审核,凡在信息审核过程中被发现违 反如下任一审核条款,房源信息都将立刻被进行下线处理,严重 违规的房源信息直接进行删除处理 。

  • 1. 逐条审核,要求房源真实存在,涉及任何虚假内容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. 房源为现在在售的房源,过时、已售出、或进行信息调整的房源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. 须正规产权房屋,小产权等非法产权的房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. 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(房本),且可正常交易,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(房本)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5. 价格必须为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,任何超低价等吸引眼球的不实价格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6. 涉及价格不得以炒作等形式宣传(如临时降价、随时涨价等),以炒作宣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7. 以价格洼地等该形式变相做低价宣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8. 付款方式,必须合法,不得涉及首付贷等内容,涉及首付贷宣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9. 首付方式,不得涉及首付分期内容,涉及非法首付分期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0. 以本人入住为宣导方向,不得宣传以租养贷信息,宣传以租养贷 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1. 销售手续必须合法,不得宣传不限购等有违政策的内容,宣传不限购类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2. 须符合本市房地产政策,不得宣传不限社保、代办社保等内容,宣传不限社保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3. 须符合国家税收政策,宣传无税内容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4. 房源不得与户口关联,宣传买房可落户内容,宣传此内容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5. 项目用地必须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,无土地使用权皆为违建房屋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6. 涉及任何加建、改建等非法违建行为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7. 商品房存在赠送面积,需做明确标注赠送面积与位置,标注不清楚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8. 以住宅入住、写字楼办公进行宣传,涉及任何投资、理财内容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19. 住宅类房源,不得涉及任何办公内容,以任何办公信息宣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0. 商铺、写字楼类房源,不得涉及任何居住信息,以商住宣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1. 不得关联与房源无关的内容,如购本小区,可以上**小学,以学区房宣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2. 以规划发展宣传的(如政府重点发展区域、明年通地铁)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3. 须客观描述、不得夸大宣传,含任何夸大内容的(如小区绿化是天然氧吧)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4. 无明确依据的最高最大最强等过份吹嘘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5. 不得借助周边商机做宣传(如购物中心环抱)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6.不得夸大周边交通网,不得以时间代替距离(如 40 分钟到国贸),夸大宣内容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7.不得涉及诱导性消费、诱骗交易(如买房送车位),涉及诱导行为 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8.宣传需合法有据,不得涉及高贷款、高评估等非法内容,涉及此 内容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29.不得涉及封建迷信内容(如上风上水,龙脉线等),涉及封建迷信 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0.宣传不得借助明星效应(如**明星也住在本小区),利用明星做宣 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1.不得借助媒体效应(如**节目的拍摄地),利用媒体效应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2.房屋品牌,不得过度宣传(如十佳物业、金牌服务),过度宣传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3.基本信息、标题、描述各项内容一致且真实有效,不一致或不真 实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4.标题、描述等内容须针对本套房源,与本套房源无关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5. 标题、描述中涉及的联系人应为本店铺审核通过的经纪人,非本店铺经纪人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6. 户型图片要求真实,与房本一致,不一致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7. 户型图片要求清晰、完整,不清晰整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8. 多层建筑,需上传每层房屋的户型图,缺少或不正确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39. 装修程度必须客观描述,不得有夸大内容,如奢装,涉及夸大装修内容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0. 室内图片必须真实,为本套房屋的实际图片,涉及虚假、效果图等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1. 户型图片必须为本房屋实际户型(与房本一致),涉及虚假或改建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2. 小区图片必须为客观实景图,不能为效果图、远景规划图等,非真实图片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3. 图片所涉及的水印只能为本公司的水印,有其它任何公司或网站的水印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4. 图片上涉及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,应该本房源所在店铺的联系人,不一致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5. 房源图片要求清晰、且符合网站要求尺寸,不清晰、过大、过小、扭曲、倒置等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6. 房源页面,只能宣传本套房源,涉及宣传其它房源内容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7. 信息涉及引用内容的,需标明原出处,未标明原出处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8. 故意隐瞒房屋重大事实的,一经发现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49. 经纪人过份夸大自己的专业性,如对未来政策可以预期等,涉及该夸大信息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50. 企业或经纪人无依据的承诺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51. 佣金内容含糊不清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  • 52. 涉及直接或变相攻击竞争对手信息的,审核不予通过

  • 53. 租赁类涉及群租、隔断内容的,审核不予通过;

四、 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信息存档机制

  • 被允许在乐居二手房平台中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, 在为其开通发布权限前,应先参照如下要求,收集和上传资质信息资 料,并送交至指定部门进行存档备查。

(一) 公司资质信息
  • 1. 公司名称:需与公司营业执照中的“名称”一致;

  • 2. 营业执照:复印件加盖公司红色公章

  • 3. 备案证明:复印件加盖公司红色公章。证明中的“企业名称”需与公司营业执照中的“名称”一致;

    上述信息需录入公司后台系统,文件需扫描电子版上传至公司后 台系统,统一入数据库进行存档;上述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红色 公章后的纸质版材料,需交由北京公司财务部统一进行存档

(二) 经纪人资质信息
  • 1. 姓名:需与身份证中“姓名”一致;

  • 2. 从业机构名称:当前从业机构全称;

  • 3. 头像:近期本人拍摄,正面、免冠、彩色证件照;

  • 4. 身份证:彩色电子版扫描件;

  • 5. 名片:彩色电子版扫描件;

  • 6. 从业信息卡:彩色电子版扫描件;

    上述信息需录入公司后台系统,彩色电子版扫描件上传至公司后 台系统,统一入数据库进行存档

(三) 资质资料留存管理办法
  • 1. 所有电子版信息资料统一录入乐居二手房技术部数据库进行存档,存档备查期 2 年;

  • 2. 所有纸质版信息材料统一交由北京公司财务部进行存档,存档备查期 2 年;

  • 3. 在存档备查期内,责任部门应负责所保管资料信息的安全、完整,同时需建立完善的目录分类机制,保证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时可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;

五、 经纪公司及经纪人黑、白名单机制

  • 乐居二手房对于经纪公司及经纪人在平台中的各项行为建立黑、 白名单机制。黑、白名单除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、通知、通告进 行同步更新外,所有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主体,出现违 规行为或违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,将被纳入乐居二手房平台黑名单, 在网站进行公示。

(一) 经纪公司严重违规行为约束
  • 涉及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或经纪人,直接列入黑名单,不得 在本平台发布房源。

  • 1. 有关主管部门通知、通告的黑名单企业

  • 2.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伪造营业执照;

  • 3.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伪造企业备案证明;

  • 4.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假托其他符合资质的企业全称;

  • 5. 经纪人伪造或假托他人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;

  • 6. 独立经经人;

(二) 经纪人严重违规行为约束
  • 涉及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经纪人直接列入黑名单。

  • 1. 经纪人上传的头像、身份证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不一致;

  • 2. 以吸引客户为目的,发布价格过低的虚假房源;

  • 3. 以首付贷、无税等手段宣传;

  • 4. 发布小产权房信息;

  • 5. 发布违建房屋信息;

  • 6. 房源与户口关联;

  • 7. 代办虚假社保、纳税资质;

  • 8. 以学区为导向;

  • 9. 以商住为导向;

  • 10. 以投资理财导向;

  • 11. 以规划中的发展宣传;

  • 12. 诱导性交易、诱骗交易;

  • 13. 非法高贷款、高评估宣传;

  • 14. 故意隐瞒房屋重大事实;

  • 15. 涉及攻击竞争对手内容;

  • 16. 发布群租、隔断类租赁信息;

(三) 经纪人一般违规行为约束
  • 经纪人连续三次涉及以下一般违规行为的,将被列入黑名单。

  • 1. 发布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(房本)的二手房;

  • 2. 发布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盘项目;

  • 3. 房源以临时降价、随时涨价等方式炒作宣传;

  • 4. 以价格洼地等形式变相做低价宣传;

  • 5. 描述交通,以时间代替距离;

  • 6. 上风上水等封建迷信宣传;

  • 7. 以明星效应宣传;

  • 8. 以媒体(节目)效应宣传;

  • 9. 以品牌效应夸大宣传;

  • 10. 房源涉及的文字内容与配套图片不相符;

  • 11. 未经授权使用其它公司或网站的水印;

  • 12. 借本套房源宣传其它房源;

  • 13. 引用不标明出处;

  • 14. 经纪人过份夸大自己的专业性;

  • 15. 无依据的承诺;